关于《沈阳市安宁医院消防检测项目采购公告》的作废公告
我院于1月9日发布的《沈阳市安宁医院消防检测项目采购公告》中第三项评分标准不应提前公布,应在响应公司投递相关文件后,再由安保科提供相关材料,经主管科室报请领导商议决定以上公告作废无效,特此公告。
沈阳市安宁医院
2026年1月9日